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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法院对一担保人执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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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怡爱 贺喜平  发布时间:2009-04-07 16:37:02 打印 字号: | |
  • 执行法官核对执行款项

    借款人张某因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司法拘留后,沅江法院对其担保人予以强制执行,顺利地将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交还于贷款人赵某。

    担保人王某系沅江人,2008年3月,他为借款人张某作担保,从赵某处借得现金5万元,约定在同年的6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申请人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对张某的5万元的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约定张某与王某在2008年12月1日前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张某与王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又对其担保人王某予以强制执行,才顺利地将5万元借款及利息交付于申请人。

责任编辑: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