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沅江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林某从该院领到了赔偿款27万余元(前期已赔付的13万余元),法院判决的所有赔偿金已全部到位。这起曾经遇到重重困难的执行案件,在沅江市人大、市政法委等的重视支持和沅江法院努力下就此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路边乘凉飞来横祸
2007年5月27日20时许,申请人林某在自家房屋后公路边乘凉,杨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从大通湖桥往北河口方向行驶,行至S202线沅江市四季红镇长征村二组路段,在与前方来车会车时,视线受前方车辆灯光影响,撞上了乘凉的林某,林某与杨某同时受伤.
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在沅江法院一审期间,林某向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认定林某构成一级伤残。二审期间,本案的另一被执行人谢某申请对林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经益阳市前进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认定为林某为二级伤残。
双方协商,肇事者姐夫签具担保书
肇事者杨某系外地人,2006年因与姐夫谢某(与林某同村)一同经营承包的千山红土地来到沅江市四季红镇。此事发生后,杨某也在医院治疗,林某家属因担心杨某逃避责任而离开四季红镇,请求沅江市四季红镇派出所、长征村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谢某签具了担保书,内容为:“保证杨某被撞伤林某伤势诊治好,事故处理前不离开四季红镇,不逃避法律责任,如杨某违反上述义务,由我谢某全面负责,包括赔偿、事故医药费用。”
二审终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林某29万余元
沅江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谢某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不服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在公路旁乘凉的林某撞倒,导致林某受伤并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谢某为杨某对撞伤林某的事故进行了担保。杨某、林某和谢某在本案中均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林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以承担85%的责任为宜;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路旁乘凉,应当预测到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以承担15%的责任为宜。谢某作为担保人,在杨某不承担赔付责任时,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了由杨某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295372.08元,当杨某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由谢某全面负责的判决。
肇事者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判决生效后,林某到沅江法院申请执行,沅江法院收到林某的执行申请书予以立案后,立即与杨某取得联系,依法采取一切执行措施,杨某陆续支付林某6万余元赔偿金后,经杨某所在村委证明确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执行陷入困境。
强制执行担保人,赔偿金仍得不到赔付
被执行人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法院立即联系谢某,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张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对担保人谢某进行了强制执行,冻结了谢某所有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财产,因谢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执行,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3次拘留,就在法院准备将此案移送公安处理时,谢某提出愿意履行4万元赔偿金的给付义务,但仍有10万余元赔偿金得不到赔付。
转机出现,申请人主动提出和解,愿意放弃2万元赔偿款
2009年3月26日,申请人林某主动提出与被执行人和解,自愿放弃2万元赔偿款。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沅江市政法委、沅江市四季红镇政府配合做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某、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赔偿款余款14万元交付给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