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一男子利用朋友为其父亲办理丧事之机,撬开朋友所在办公室的门入室盗窃。近日,沅江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蔡某利用朋友汤某为其父亲办理丧事之机,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在汤某的办公室盗得现金人民币3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款追回并退还给失主,被告人蔡某表示悔改,同时失主汤某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失主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向司法机关写出了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报告,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