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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服刑期间脱逃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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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喜平  发布时间:2009-03-09 17:28: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保外就医期间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又脱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07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被送至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一直不安心服刑,时刻想着脱逃。经过长时间的准备,2008年2月1日上午9时,开始实施脱逃计划,刘某先在监内医院病房内换好衣帽,从监内医院大门溜出,再从监内医院围墙溜到监狱生卫科,在生卫科一楼混入参加亲情会餐的服刑人员中,从生卫科的一楼乘警察不备进入三楼亲情同餐室。刘某从亲情同餐室的另一边下到三楼,用自制的工具将楼梯间的铁门门锁打开,混入亲情同餐的亲属队伍中,一起从接见室通道走出监管区,在监狱接见室门前的马路上乘坐出租三轮摩托车脱逃。后被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系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为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监管而私自逃跑,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刘某系在服刑期间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