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生只因与同学嬉戏,不料被同学踢致左睾丸坏死被切除。近日,沅江法院对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汤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1968.3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中学赔偿25181.3元。
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下午三时许,被告某中学在进行元旦文艺汇演预演,原告陈某与被告汤某在预演过程中互相嬉戏,被被告汤某用脚踢了原告陈某下阴一下,致使原告陈某下阴部肿胀,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睾丸扭转并坏死,医院对其进行了切除左睾丸、固定右睾丸手术,后经益阳市协同司法检定所及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某已构成八级伤残,另由于左侧睾丸缺失对生殖功能可能有一定影响。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83936.76元的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被告汤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同时原告陈某与被告汤某是在校学生,原告的身体受害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被告某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被告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疏漏,造成原告陈某受伤,故被告某中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课室与他人嬉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