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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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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林  发布时间:2009-06-01 11:17: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50—300元 涉及财产20万元以下 不另收费 简易计算(单位:元)

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其他人格权

涉及财产20万元以上的部分 标的×0.5% (n-20)×50+300。(n为标的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100-500元 不足5万元 不另收费 100--500

(5--10)万元的标的 标的1% n×100

超过10万元的标的 加上超出部分的0.5% n×50+500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10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 50--100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 50元 50

标的金额1万元——10万元 标的×2.5%-200元 n×250-200

标的金额10万元——20万元 标的×2%+300元 n×200+300

标的金额20万元——50万元 标的×1.5%+1300元 n×150+1300

标的金额50万元——100万元 标的×1%+3800元 n×100+3800

标的金额100万元——200万元 标的×0.9%+4800元 n×90+4800

标的金额200万元——500万元 标的×0.8%+6800元 n×80+6800

标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 标的×0.7%+11800元 n×70+11800

标的金额1000万元——2000万元 标的×0.6%+21800元 n×60+21800

标的金额2000万元以上 标的×0.5%+41800元 n×50+41800

行政 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50

申请费 申请执行

(执行后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0元 500

执行金额1万元以下 50元 50

执行金额1万元——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n×150-100

执行金额50万元——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n×100+2400

执行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n×50+27400

执行金额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n×10+67400

申请保全(保全费不超过5000元) 申请金额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30

申请金额1000元——10万元 标的×1%+20元 n×100+20

申请金额10万元以上 加上超出部分的0.5% n×50+520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收取1/3

公示催告 100元 100

管辖权异议 100元 100

以调解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的 减半收取 注:小括弧内的n>减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收取 时成立.
责任编辑: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