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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持火铳打猎 法院判其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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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波  发布时间:2009-07-17 09:26: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陈清平、薛永德、张月昌均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

  2009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清平、薛永德、张月昌各持一支火铳(猎枪),在沅江市草尾镇胜天大堤双门闸打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清平、薛永德、张月昌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