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和房屋扩建等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累计达51户,共计人民币61.532万元。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盛林、邓花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程盛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花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程盛林、邓花珍夫妇以做生意和房屋扩建等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累计达51户,共计人民币61.532万元。至今尚有47户的56.523万元人民币未予归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盛林、邓花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盛林、邓花珍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花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