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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五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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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波  发布时间:2009-09-01 10:30:51 打印 字号: | |
  五被告人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规定,销售真、假卷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佑群、郭雪飞、崔建文、刘礼贵、夏民高非法经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曹佑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雪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礼贵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崔建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夏民高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佑群、郭雪飞夫妇于2007年至2009年4月期间,利用其在湖南省益阳市马良市场租赁的门面,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贩卖真假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643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其中,批发给被告人刘礼贵的销售金额为204616元,被告人刘礼贵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崔建文为曹佑群夫妇提供杂屋存放假烟,并帮助接货、发货,参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为人民币70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夏民高从曹佑群夫妇手中批得假烟后零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0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佑群、郭雪飞、刘礼贵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规定,销售真、假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崔建文、夏民高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情节严重,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佑群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礼贵、郭雪飞、崔建文、夏民高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民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