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入户抢劫又盗窃 数罪并罚被判重刑
分享到:
作者:李红波  发布时间:2009-09-04 17:10: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海春、夏建军、杨志光、刘春峰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海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夏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志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春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海春、夏建军、杨志光、刘春峰从福建省长乐市赶至湖南省沅江市,携凶器对居住在沅江市巴山路的袁某家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3000元和诺基亚2610型手机一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海春于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次,盗得冰冻肉食品、摩托车、电视机、影碟机、电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469.9元;被告人夏建军于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邀合他人盗窃作案4次,盗得空调、电视机、影碟机、电脑、摩托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95元;被告人杨志光于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电视机、影碟机、电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海春、夏建军、杨志光、刘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海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夏建军、杨志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海春、夏建军、杨志光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春、夏建军、杨志光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春峰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建军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海春、杨志光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峰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