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次利用其特殊身份,编造 “争取赔偿”、“招待领导”、“需要办案费用”等借口,先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0元。近日,沅江法院对被告人张长庚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长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长庚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长庚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间,利用其特殊身份,以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先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0元,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长庚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