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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殴打职介人 雇主理当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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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莎  发布时间:2009-09-28 11:57:47 打印 字号: | |
  沅江市六农民工因工作条件艰苦,向雇主提出解除雇佣关系被拒绝后,将职介人打伤。近日,沅江法院成功调结了这一起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协议,雇主自愿赔偿职介人2万元。

  2007年11月3日,原告袁某为被告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从外地请来六位民工砍伐被告承包的芦苇。因工作条件艰苦,工价过低,六位民工不愿意砍伐芦苇,向雇主被告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解除雇佣关系,遭到被告的拒绝后,六位民工十分恼火,找到介绍人原告袁某,对着袁某的眼睛猛击几拳,造成原告双眼角膜溃疡、角膜白斑、左眼内障、双视全盲,经法医学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10万元人民币。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劝说,双方才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