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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判罚金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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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述林 贺喜平  发布时间:2009-10-10 10:42: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均已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八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林某均系湖南常德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某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被告人林某负责公司财务与生产,并协助被告人高某工作。被告人高某、林某分别于2005年2月、2007年底、2008年初分三次以湖南常德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共组织生产复合肥172吨,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二被告人将其生产的复合肥销往湖南省南县、沅江市等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4800元,被湖南省南县农业局、沅江市农业局、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局给予了行政处罚。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某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湖南常德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负责从事复合肥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172吨,销售金额达214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林某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组织生产、销售给经销商的172吨不合格复合肥均已被行政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赔偿了农户的经济损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述林 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