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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炸伤眼 法院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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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喜平  发布时间:2009-10-13 16:50:20 打印 字号: | |
  生日宴会放烟花图个喜庆,没想到却把眼睛炸伤。近日,伤者将烟花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过法院调解,销售商自愿赔偿伤者48000元。

  2009年2月3日,是原告孙某的亲戚刘某三十岁生日,为增加宴会气氛,刘某的同村好友在被告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二个100发的“福星高照”牌烟花作为贺礼送给刘某。宴会期间,刘某请孙某帮忙负责烟花燃放,孙某点燃“福星高照”牌烟花后,迅速跑到四五十米远之处回过头与大家一同欣赏烟花,这时烟花突然出现炸筒、散筒现象,将原告孙某右眼炸伤,导致原告孙某在中南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治疗二次,共花费医疗费14136.61元。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故此,原告孙某于2009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95万余元。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