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原告蔡某与被告沅江市某局及第三人刘某之间久诉不息土地侵权民事诉讼及由此引发的多案由行政诉讼系列案件,在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参与之下,通过我院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办案法官不厌其烦的依法释明和百折不挠的反复协调,历时2年半,终于在近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一系列案件的圆满解决又一次成功谱写了政民和谐的新乐章。
一、世事变迁土地使用起争端
案情的缘起还得追溯到28年以前。
1981年,沅江市共华供销社,为解决下放知识青年及家属的安置工作问题,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沅江市共华区至草尾区的公路沿线设立5个商店(又称知青夫妻店),其中涉案的阜利商店于1982年建成。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竞争等原因,上述5家商店均出现年年亏损。
1991年,沅江市共华供销社决定将上述5家商店以出租、出售等形式给个人经营。
1992年8月共华供销社将阜利商店的房屋、房屋地基、货架、宝栏等全部租赁给阜利村村民蔡某,租期20年,租金4480元。同年11月共华供销社又与蔡某签订补充协议,将该商店房屋、货架、宝栏卖给蔡某,约定土地所有权归供销社所有,租期不变。
1999年,蔡某征得共华供销社同意,在租赁的土地上,拆除旧房5间,建筑楼房2间,平房3间。在此之前,沅江市新华乡永安村村民刘某在共华供销社阜利商店北侧搭建了2间临时建筑,经营理发生意,双方相安无事。
谁料,原本亲密无间的邻里关系,随着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洪水而渐生隔阂和争议:刘某的临时建筑在1996年百年未遇特大洪水中被冲毁,当年底刘某在原临时建筑的地基基础上建筑房屋,占用蔡某租赁的阜利商店的土地34平方米,引发蔡某与刘某土地使用权争议;后来由于请求国家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一系列连锁纠纷。
二、系列案件盘根错节接踵来
认为自身权益被侵犯的蔡某,请求沅江市某局进行处理。国土局在处理过程中牵涉一系列问题,进而又引发蔡某诉沅江市某局的系列案件。
1、在沅江市某局以蔡某违法转让、租赁土地、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房屋为由,作出没收蔡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蔡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沅江市某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之后,2007年4月3日,蔡某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07)沅行初字第8号原告蔡某不服被告沅江市某局作出的沅国土资罚字[2006]77号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我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沅江市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沅江市某局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再审。
2、1996年刘某临时建筑物因溃垸冲毁后,刘某在原地基上新建房屋,占用蔡某租赁土地34平房米,原沅江市新华乡政府及国土所为刘某补办了建房批准手续,但至今未见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蔡某认为该批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08)沅行初字第2号原告蔡某不服被告沅江市某局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赔偿案。
3、蔡某于2005年8月在租赁土地新建房屋的前方搭建凉棚,被告发现后,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第29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蔡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原告认为被告该停工通知发出后,至今未作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08)沅行初字第3号原告蔡某诉被告沅江市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2008)沅民一再初字第1号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土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该案原审驳回了蔡某的起诉,我院于2007年12月27日决定再审。
另外,沅江市某局在对蔡某作出[2006]沅国土资罚字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对刘某也作出了沅国土资罚字[2006]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刘某擅自在原共华供销社阜利商店旁占地兴建房屋为由,作出没收刘某新建房屋及罚款127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沅江市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我院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后,沅江市某局向我院提出,刘某的房屋已交国土部门没收,罚款已向国土部门缴纳,该案执结。
三、能动司法辗转奔走解民忧
蔡某、刘某、沅江市国土局系列案件,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不断涉诉上访,引起我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我院深知,对蔡某系列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必须无条件依法办案,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一方面又要审时度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进政民和谐,保障大局稳定。简单办案,“快刀斩乱麻”并不难,难就难在全部案件“一揽子”解决并做到“案结事了”,使邻里关系、政民关系和谐如初。
根据中院的意见,我院拟通过协调的方法使全部案件“一揽子”解决,从而做到“案结事了”,防止上访的发生。为此,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了科学的协调方案,并组成了由纪检组长赵万新任组长、审监庭庭长高卫兵、行政庭庭长唐阳坤、副庭长刘泽华为成员的专案组。专案组成员分工合作,通过摸透案情、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家属,多次做涉诉各方工作等,使案件的处理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专案组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系列案件协调解决的主要障碍是各方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和分歧意见:
蔡某认为:自己与沅江市共华供销社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阜利商店的房屋等资产出售协议是有效的,虽然就土地租赁及拆房建房问题未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是,未办理手续的原因不属于蔡某,而是由于沅江市供销社体制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沅江市所有的供销社在资产量化过程中,其资产出租、出卖,其土地均未办理国土手续。就沅江市共华供销社与阜利商店情况差不多的有5个,沅江市某局没有对其他人处罚而只对蔡某进行处罚,显失公正。同时,沅江市某局认定蔡某非法转让土地定性错误,对承租方进行处罚也缺乏法律依据,刘某非法占用蔡某租赁的阜利商店土地应予返还。另外,蔡某认为,沅江市某局在处理自己与刘某土地纠纷一案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偏袒刘某违法行政的行为,同时,造成了蔡某巨额的财产损失,要求拆除刘某的房屋,返还蔡某租赁的土地,并要求沅江市某局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通过多方上门深入浅出地阐释相关法律知识和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蔡某表示愿意该系列案件协调处理,但坚持要求拆除刘某的房屋,返还土地,就经济损失补偿问题表示愿意与国土部门协调处理,至于租赁土地的问题要求与共华供销社其他商店同等对待。
刘某则认为:1992年蔡某租赁供销社阜利商店时,自己早已在原址居住、营业,1996年灾后重建过程中,建房后在原新华乡国土所补办了相关手续,自己的建房行为是合法的。通过多次接触,刘某现同意迁出房屋,但对迁出后补偿的数额要求较大。
而沅江市某局认为:因蔡某与刘某的土地纠纷,国土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土部门对蔡某的处罚是合法的;并且国土部门对蔡、刘二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蔡某与刘某的纷争不断,蔡某到上级部门上访,沅江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才作出对蔡、刘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发点是促使蔡、刘二人止纷息诉,从法律角度讲,国土部门没有违法行政行为,即使有一点瑕疵,也不存在对蔡某的赔偿问题,但愿意与上级部门共同协调解决该系列案件。
专案组调查研究后发现,系列案件虽然案情复杂,当事人诉求有较大差异,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协调处理可能性。专案组认真分析了案情,将情况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沅江市人大、沅江市市委政法委、沅江市人民政府作了汇报,并通过召开有各上级部门参与的专门会议,形成了协调处理蔡某系列案的处理意见。为了促使这一处理意见落到实处,专案组先后35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对话交流,行程累计4300多公里,电话或当面请示中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26次。在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后,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四、多管齐下协力破冰促和谐
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专案组采用了有助于缓和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多种办法,汇聚了有助于“一揽子”解决系列案件的各种推动力,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刘某自愿由政府收购其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并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由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现场拆除。拆除房屋所占原阜利商店土地交给沅江市共华供销社按原与蔡某的租赁协议处理。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对刘某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刘某一次性拆迁补偿安置费若干元,在刘某拆除房屋并交付土地之日起三天内给付。
2、关于蔡某租赁原沅江市共华供销社阜利商店土地问题,沅江市某局同意按照原沅江市共华供销社在沅江市共华镇至草尾镇的公路沿线的其他四个“知青夫妻店”同等对待。
3、沅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给予蔡某若干元补偿。
4、沅江市某局同意将对刘某作出的沅国土资罚字[2006]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蔡某作出的沅国土资罚字[2006]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2005)第29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终结执行。
5、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蔡某撤回向法院起诉的所有案件(含中院),刘某、蔡某必须分别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出具息诉、息访承诺书。
协议签订以后,为了尽快落实协议内容,院党组书记、院长曹雪平和政法委副书记谭兴旺、多次会同当地政府、村委干部亲临原告家中、拆迁现场和安置现场,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赔偿具体操作中牵涉的具体问题。案件处理全过程既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使这起涉及原告蔡某与被告沅江市某局及第三人刘某之间久诉不息土地侵权民事诉讼及多案由系列行政诉讼案件,终于在近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感言
在这起涉案面广、案情复杂的土地侵权民事诉讼及多案由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我院干警秉承公正司法、力促和谐的司法理念,以常人无法想象的爱心和耐心,能动司法,依法协调,终于打开了当事人的心门,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使曾经势同水火的邻里关系和睦如初,使一度紧张的政民关系恢复平和。他们辗转奔走均源自一个坚定的信念:人民利益大如天,法槌虽小重如山;他们艰辛努力只因为一个无悔的追求:让正义的旗帜高高飘扬,让和谐的旋律唱响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