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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上级领导诈骗国家机关 四被告人分别获刑3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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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本 贺喜平  发布时间:2009-10-30 15:1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法院对一起多人诈骗学校、法院、公安局等国家机关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永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詹仲金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戴亮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荷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永刚、詹仲金、戴亮、吴荷英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相互邀合或伙同他人流窜于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等省,使用打电话先后冒充各省教育厅、高级法院、公安厅等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给下属机关拨款为由,从中收取经费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吴永刚作案8起,涉案金额361000元人民币,个人得款人民币145000元;被告人詹仲金作案3起,涉案金额161000元人民币,个人得款人民币53000元;被告人戴亮作案8起,涉案金额361000元人民币,个人得款20000元;被告人吴荷英作案2起,涉案金额75000元人民币,个人得款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永刚处追回赃款139156元,从被告人詹仲金处追回赃款1955元,从被告人吴荷英处追回赃款751元,由公安机关分别退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永刚、詹仲金、戴亮、吴荷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永刚、戴亮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詹仲金、吴荷英诈骗财物数额巨大,且被告人吴永刚、詹仲金、戴亮流窜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诈骗湖南沅江市公安局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永刚、詹仲金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戴亮、吴荷英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永刚、戴亮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已上诉。
来源:刑 庭
责任编辑:杨立本 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