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施工,一公司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将公路挖断,致使途经此路段的一辆摩托车翻车致人损害。近日,沅江法院对这一起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因翻车受伤所致经济损失36354.59元,其余经济损失4039.4元由原告自己承担;驳回其要求被告沅江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被告某公司在未经公路局许可,为建设施工擅自将沅江市桔园桥公汽公司家属区地段公路挖断,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恢复原状,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仅在挖断处填土,致使挖断部分与前后路面有5-6寸落差。2008年8月30日晚21时17分,原告马某驾驶湘HS2946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地段时翻车摔倒致伤,当即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3天,用去治疗费15404.85元。2008年11月25日经沅江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500元,治疗期间需全休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未经公路局行政许可,擅自挖断公路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毕后既未及时将挖断处恢复原状,也未在该施工路段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由此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夜间驾车行驶,缺乏安全意识,不注意路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公路局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