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法院网讯 为尽快抓到伤害儿子的凶手,父亲加快车速撞上了凶手乘坐的摩托车,将摩托车上的人撞倒在地,无辜人士贾仁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沅江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乐军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乐军的儿子小乐在沅江市南大膳镇某歌厅唱歌,在歌厅走廊上行走时,不慎用身体撞了一下严力(已判刑),严力随即用脚踢了小乐一脚,并尾随小乐冲进所在包厢,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在桌上砸烂底部后,刺向小乐的额头,并将小乐抵在包厢墙边,在旁的丁辉也拿啤酒瓶砸了小乐的头部,致小乐轻伤。严力、丁辉逃离后,小乐打电话给父亲被告人乐军,告知其在歌厅被人殴打致伤,被告人乐军遂开车赶往歌厅,在将儿子小乐送去医院诊治途中,小乐看到一辆摩托车上正坐着殴打他的男子,便告知了被告人乐军。为尽快抓到凶手,被告人乐军情急之下便加快了车速,撞上了摩托车,致摩托车司机贾仁及车上的两名乘客撞倒在地上。其中司机贾仁在医院治疗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贾仁系钝性外力致心脏挫裂创,心包堵塞死亡。案发后的第二天,被告人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贾仁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贾仁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军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