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成为困扰法院正常工作,损害司法威信的一个突出问题,而执行回转更是难上加难。近日,沅江法院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成功执行和解执结一起货款纠纷案件,顺利地将执行款58440元返还给执行回转申请人。
拒付欠款 法院判决偿还
1995年2月,桃花建筑公司在沅江承包建设项目,其项目经理郭一鸣在施工期间,赊购了陈建兵的建筑材料等计款37180元,后经陈建兵多次催要,桃花建筑公司以此债务转由第三人偿还为由,拒绝偿付,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桃花建筑公司拖欠陈建兵货款,应予偿还,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桃花建筑公司以该债务已转让给第三人偿还的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违背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桃花建筑公司偿还陈建兵货款37180元,约定利息4986元,违约金16274元,合计58440元。
判决生效 案件顺利执结
判决生效后,桃花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陈建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桃花建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00年6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桃花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被执行人桃花建筑公司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故法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桃花建筑公司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此案顺利执结。
重复索款 再审判决撤销
案件执行后,桃花建筑公司不服,向益阳市中级法院申诉,益阳中级法院经复查后,驳回桃花建筑公司申诉。桃花建筑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由益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益阳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查明,桃花建筑公司郭一鸣在陈建兵处赊购37180元的建筑材料,向陈建兵出具了欠条,而陈建兵将郭一鸣出具的欠条交给了案外人富丽房地产公司,致使富丽房地产公司将欠条所列款项抵销了其所欠桃花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然而,陈建兵又从富丽房地产公司取出原已作付出记帐凭证,由富丽房地产公司永久保存的两张欠条,再起诉桃花建筑公司,以致出现让桃花建筑公司重复付款的后果。故此,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驳回陈建兵的诉讼请求。
执行回转 法院促成和解
再审判决生效后,桃花建筑公司向沅江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立案后,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查找得知陈建兵现为无业人员,长期在外,且无固定工作和住所,加之桃花建筑公司不配合法院工作,拒绝提供陈建兵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执行工作陷入困境。后法院依法追加了陈建兵之妻林秋香为被执行人,经查询陈建兵夫妇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其夫妇无银行存款,也无房屋登记等其它财产。通过执行人员调查和仔细查阅案卷,得知执行款已由陈建兵委托案外人秦希望代领,故法院多次找到秦希望,做其思想工作,秦希望才勉强同意用房地产返还,但桃花建筑公司要求执行款须用现金支付,考虑到秦希望系案外人,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做通思想工作,促使其自愿代偿才能结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做秦希望的工作,秦希望才愿意出少部分执行款,但与桃花建筑公司所要求的款项差距较大,执行工作再次陷入困境。此时,沅江法院在向益阳中院反映该案的执行情况时,得知桃花建筑公司在益阳中院也有执行案件,故两级法院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终于在2010年1月7日陈建兵、桃花建筑公司与案外人秦希望达成协议,由案外人秦希望代陈建兵当场支付现金58440元给桃花建筑公司,案件执结,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至此,一桩长达九年之久的货款纠纷终于得以圆满的解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