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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法院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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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英  发布时间:2010-03-25 15:30: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沅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是我院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被告人。

  我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成为杭州安贝特商城金钻代理后,在沅江市积极发展新会员。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敏作为沅江市安贝特商城一号人物先后在沅江发展了多名会员,并获得了安贝特商城给予的推荐奖及下线人员交纳会费所产生的对碰奖金。

  我院认为,被告人李敏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不断地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敏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赃物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