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沅江市人民法院对首例偷换银行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两名妇女一名男子在中国建设银行沅江支行营业部自动取款机处,当被害人刘某取钱时,两妇女分别站在刘某的右侧和左后方,刘某插入银行卡正准备取钱,站在左后方的妇女拍打了刘某的肩膀,刘某顺势回头看,站在其右侧的妇女趁机偷换了其银行卡并迅速离开。刘某见是一陌生妇女,便继续取钱,不料卡已被偷换,几次输入密码均显示错误,站在左后方的妇女趁机记下其密码后也赶紧离开。被告人曾某伙同另一名男子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将账户中的人民币10000元分两次取走。
19日,被告人曾某一伙人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一张银行卡,正当曾某一人持卡取款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一次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