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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行窃得三千 多行小恶获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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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述林  发布时间:2010-06-17 11:30:44 打印 字号: | |
  勿以恶小而为之,多行小恶酿大过。被告人陈某赃物总价值3065元,仅销赃得款280元,但是因其在三个月时间行窃三次,数额较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沅江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0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超在沅江市范围内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第一次盗得电饭煲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10元;第二次盗得生铁炉桥板一块,价值人民币65元;第三次盗得CX125-6型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090元。三次盗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6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80元,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超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