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化名)本是一名诚信守法的商人,在2010年向建设银行沅江支行申请贷款时,因有不良贷款记录而未被批准,一查方知是因自己已被无端列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遂诉至法院。最近,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审结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2005年12月20日他人冒用原告刘某的名义向被告某某信用社贷款99000元,后来因为没有按期偿还,被告就将原告列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原告刘某知晓后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向被告贷款,99000元贷款是他人冒用原告的名义所为,不应由原告来承担不良贷款记录的后果,所以要求被告撤销这一错误记录。但被告某信用社却表示在发放贷款时所有资料上均有原告本人的签名,和原告预留的签章;后来被告扣收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金分红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事实都能够证明贷款是原告本人的行为,因此原告不按时归还贷款而被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是自己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均不是原告刘某本人书写,且按银行的相关规定,贷款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本案中被告并未履行这一手续即向冒用人发放贷款,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刘某进入银行系统“黑名单”,贷款未能实现,名誉受到侵害,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某信用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原告刘某在征信服务中心的个人信息中的不良贷款记录或特殊批注,并在征信服务中心网站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