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沅江市首例高利转贷罪一审宣判
分享到:
作者:孙 英  发布时间:2011-03-17 08:09: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沅江市法院对本市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以高利转贷罪被处以刑罚,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2008年4月,被告人孙某以经商需要资金进货为名,向沅江市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0万元,以月息8%转借给经营湖南省光正生态渔业的刘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4208元。2008年12月20日之前,刘某将借款还给被告人孙某后,被告人孙某偿还了沅江市信用社的贷款。2009年3月,被告人孙某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再次向沅江市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30万元。贷款资金到位后,被告人孙某以月息8%转借给了刘某。刘某经营的湖南省光正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申请破产,被告人孙某借给刘光正人民币30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人民币12万,均未收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在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高利转贷违法所得的数额有异议,违法所得数额184000元应减去银行贷款利息25047元,实际违法所得158953元,但这两笔高利息连同本金刘光正都没有给付,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孙某系投案自首,又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于2008年4月向沅江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从中获利54208元。2008年12月20日前,刘某将10万元本金还给了被告人孙某。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孙某再次向沅江市信用社申请贷款30万元,又转借给了刘某,后刘某没有钱支付这笔贷款的本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孙某向亲戚借款还了这笔贷款。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