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沅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1)沅破字第2-3-1号
本院根据沅江市广沅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11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沅江市广沅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4月28日指定沅江中天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沅江市广沅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沅江市广沅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广沅微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波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413100、 联系人:廖学军、联系电话:1897537113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微波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微波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1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大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