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沅民一初第210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天津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罚款(以下简称渤海湖南财保分公司)150000元,并已扣划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账号上。
原告邓运良、汤秀英诉被告李志军、陈培湘、渤海湖南财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急需医疗费用,于2011年1月17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渤海湖南财保分公司先行给付其医疗费10000元。同日,我院依法作出(2011)沅民一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由被告渤海湖南财保分公司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并于5日内付至我院帐上。
因被告未按时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告渤海湖南财保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我院再次确认,被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又作出(2011)沅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限定被告将先予执行的款项划至我院帐上,但被告仍未执行。为了彰显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先行给付的10000元医疗费及时送到了原告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