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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首例网络赌博案宣判 3名被告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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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英 钟江怀  发布时间:2011-07-18 10:35:35 打印 字号: | |
  为逃避国家机关的对赌博犯罪的严厉打击,三名被告人“别出心裁”地开设网络赌场聚众赌博。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从百家网络赌博网站上海代理人马老板(在逃)处获取该网站的网址和帐号后,邀集被告人刘某、李某合伙在沅江市园田路某宾馆内开设网络赌场,由被告人孙某、刘某负责操作电脑,进行押注和上分,被告人李某负责向赌客收钱和兑钱。在经营期间,赌场赢取赌资人民币18.6万元,全部由被告人孙某汇款至上海被告人孙某之妻李某处,再由李某转交给百家网络赌博网站的马老板,马老板再按照网站总流量的1.2%的比例分成给被告人孙某,共计分成得款人民币3万元。除去开支后, 被告人孙某分得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均将违法所得人民币退缴给沅江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情节严重,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李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是沅江法院宣判的首例网络赌博案件。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