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醉酒驾车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22时左右,被告人曾某在沅江市区饮酒后,驾驶客运车回家,途经竹莲收费站时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用酒精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被告人曾某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曾某带至沅江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湖南省津市市疾病防治中心检测,送检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9mg/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做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曾某表示甘愿接受处罚,不提起上诉。
应邀前来的沅江市“四大家”有关领导和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