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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法院:多元化调解借贷纠纷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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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怡爱  发布时间:2011-10-12 09:11: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由于银根紧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困难,纷纷将融资对象转向民间,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沅江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今年1-9月,沅江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7件,其中,调解45件,撤诉8件,调撤率为79.1%。

  ——注重调解,降低不稳定因素。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环节,多调少判,防止矛盾激化。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着重诉前调解。立案前,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向原告讲清立案须知、诉讼风险等注意事项,同时采取电话告知、上门调解等方式,向被告讲明欠债还钱的道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撤诉。对事实有待查清、责任尚未辨明的案件,力争庭审过程中调解;庭审中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放弃诉后调解。

  ——讲究方法,努力提高调解率。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分别采用“背靠背调解”、“调判选择式调解”、“圆桌式调解”等方式,缩小分岐,达成共识,促进事了案结。“背靠背”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先不见面,承办法官分别了解原被告的真实想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分歧达到最小程度时再组织双方协商。“调判选择式调解”,即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将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分析给当事人,供其选择,绝大多数当事人通常会选择调解结案方式。“圆桌式调解”,就是对那些意见分岐较大、双方丝毫不让步的案件,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单位负责人、庭长甚至分管院领导参加,大家坐到一块,零距离接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加强回访,促进事了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办结了。有的案件因当事人反悔或者不讲诚信或者确有实际困难,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对此类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经常保持联系,随时掌握调解协议兑现情况。对那些出尔反尔、不讲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耐心宣讲法律仍然无法奏效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用社会舆情促使其履行即将到期的调解协议;对态度顽固拒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法定责任;对那些确因实际困难,一时难以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灵活变通履行方式,敦促被告履行法定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真正实现事了案结。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