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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法院行政审判的“五道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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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江怀  发布时间:2012-04-24 14:47:27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机制,切实提高了行政审判质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

  阳光立案,主动接受监督。立案庭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认真审查起诉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及时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耐心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救济方式,尽最大努力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阳光审理,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行政案件审理,极力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创造食宿交通等多方面便利,努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将庭审晒在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阳光协调,力促官民和谐。强化疏导协调,将协调作为判前必经程序,引导当事人协商化解行政争议。充分行使释明权,耐心讲解行政诉讼常识,帮助当事人明确有利和不利因素,使他们理性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地促进官民良性互动。

  阳光执行,保障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审查听证制度,坚决杜绝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非诉执行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立非诉执行“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等涉及弱势群体民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执行。

  阳光考核,提高办案质效。把行政审判绩效评估与对法官个人承办案件审结率、裁判正确率、撤诉率、发改率和当事人回访满意度等评价数据结合起来,分季度统计和通报奖惩情况,激励和鞭策法官办好每一个行政案件,有效的提高了行政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