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往往面临两难境地,在“调解为主”、“不判而决”、“事了案结”等理念引领下的“柔性”司法方式成为沅江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主题。
在一起申请财产保全的商事案件中,原告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小企业,资金的回笼与否关系企业的生存;被告是处于重整关键期的破产企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势必影响其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一方着力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着眼于破产企业重整秩序的维护,两者利益如何权衡?
近日,沅江法院民二庭经竭力调解和多方斡旋,妥善调处了原、被告之间的货款纠纷,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双赢,彰显了柔性司法方式“四两拨千斤”的巨大威力。
5月8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某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8.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该科技公司系一个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破产重整企业,沅江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汉文亲自承办此案,在深入调查了解掌握了双方经营状况和利益牵连关系之后,决定暂不贸然采取保全措施,而是采取慎重稳妥的方式调处贷款纠纷,在双方利益的衡平上下足了功夫。一方面,承办人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其详细介绍某科技公司目前的处境,如按常规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蜂拥而上,使重组中的该公司再次面临困境,也不利于建材公司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承办人主动与科技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长期固定供货商的积极配合。在承办法官细致的法律释明和入情入理的分析之下,某科技公司表示尽管资金紧张,但一定将尽快解决结欠原告的货款。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将纠纷解决的站位拉高,放眼长远利益,就付款期限及方式达成了一致协议,既维护了建材公司的利益,又未影响科技公司的重组复苏,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双赢。5月9日,承办法官接到了原告打来的“报喜”电话:“今天科技公司已经把钱送到我们公司哒,一分都不少,咯都搭帮沅江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案子调解真的搞得有蛮好!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