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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度锒铛入狱不悔改 重走贩毒路再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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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阳  发布时间:2012-06-26 16:0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许某和李某,因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4年。

  2012年1月14日与26日,被告人许某先后两次去广州从新疆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回到沅江后在玉湖宫宾馆8903号房伙同李某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次,共 1.5克,获毒资420元,被沅江市公安局查获毒品海洛因25.0627克;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次,共2.2克,获毒资11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1月30日,正当许某和李某自鸣得意地清点罪恶毒品换来的钞票时,被沅江市公安局一举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许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 2000年10月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月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如今法槌敲下,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等待他的又是7个年头的监狱生活。

  【法官说法】我国实行严格的毒品管制,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