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主人贪色欠薪 保姆窃财获刑
分享到:
作者:张怡爱  发布时间:2012-07-02 11:56:33 打印 字号: | |
  “他欠我的工资不给,我才拿他的项链,这也要判我的刑啊!”7月2日,在沅江法院刑事审判庭里,审判长姚述林刚宣读完审判结果,被告人刘丽桃身子一倒,嚎啕大哭起来。

  2012年春节刚过,38岁的刘丽桃经人介绍来到沅江郭某家当保姆。3月的一天,郭某的妻子因有事回乡下去了,早已对刘某有想法的郭某趁机提出不正当的要求,被刘某断然拒绝。从此,郭某处处为难刘某,并以种种理由拖发工资。5月下旬,刘某再次提出要求领取工资,郭某当着妻子的面说:“这个女人太不听话了,而且很懒,工资只能半年发一次。”受了气的刘某本想揭穿郭某的阴谋,但考虑到男人的面子,话到嘴边又收了回去。

  几天之后,刘丽桃在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男主人的手提包丢在沙发上,刘某怀着好奇心打开一看,里面有一条刚买的黄金项链并附有发票,价格为6286.6元。刘某一想,正好跟自己4个月来的工资差不多,于是顺手放进了自己的衣袋,并悄悄来到小区一偏僻处将项链藏好。当晚,郭某发现项链不见了,无论怎么找也找不着。当女主人问及坐在旁边看电视的刘丽桃有没有看到时,她声称自己不知道。于是,郭某报了警。面对民警的到来,刘丽桃尽管装着很镇静的样子,但毕竟是第一次作案,心里不免有些紧张,办案民警认定刘某具有作案嫌疑。于是,通过调阅小区监控录像,果然在郭某地下室窗台下的杂物堆里找到了被盗的项链。

  庭审过程中,刘丽桃的辩护人称,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刘丽桃偷他的项链,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即使构成盗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庭认为,即便被害人拖欠她的工资,也不影响被告人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拖欠工资和盗窃项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人刘某采取秘密的方式,将项链藏匿于隐蔽处,企图非法占有,且涉案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法院将不予采纳,因为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调阅小区监控录像后,在实事面前被告人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丽桃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涉案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丽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非法所得。”(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钟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