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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湖山法庭半个晚上调解结案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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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怡爱  发布时间:2012-07-11 16:48:54 打印 字号: | |
  7月9日晚11点多,待原告谭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后,沅江法院泗湖山法庭半个晚上成功调结4件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龙某诉被告罗某房屋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11日,沅江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4日,被告罗某将两间门面出售给原告龙某,总价为2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由原告暂付被告现金190000元,余款待被告年底办理好门面产权证后付清;同时还约定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并罚违约金50000元给守约方。但原告支付了190000元后,被告迟迟没有交付门面,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于2010年4月将门面转卖给了他人张某。

  今年元月,原告龙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受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罗某声称自己没钱,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庭长瞿静认为,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即使原告胜诉也很有可能拿不到钱。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胜诉者的合法权益,庭长瞿静决定再次上门进行调解。7月9日下午,瞿静带领法官李晔、陈志桢赶到被告罗某家时,罗某因临时有事外去了,直到晚上7点多才回家。一听说法官在他家等了很长时间,罗某的态度比前几次好多了,答应分三次退还购房款,并承诺如果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元。

  从被告罗某家出来已是晚上9点多了,瞿静等人直奔琼湖街道办事处保民村,在村民家里开庭调解三原告陈某、喻某、谭某分别诉两被告曾某和李某劳务纠纷系列案。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庭长瞿静认真研究了案情,她认为解决这起系列纠纷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而三名原告中陈某的文化程度相对最高、号召力最强,只要做通他的思想工作,纠纷就会迎刃而解。于是,瞿静事先找到陈某,跟他讲明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劝其放下过高的赔偿要求,并配合法官做好另外两名原告的工作,陈某最终答应了。

  7月9日晚,5名原被告见瞿静等法官这么晚了还亲自上门开庭,很受感动,纷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由于工作到位、方法得当,原告陈某率先放弃了部分诉求,被告曾某和李某相继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见两被告态度诚恳,且赔偿金额基本符合自己的要求,当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法庭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见陈某撤诉了,原告喻某、谭某也跟着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李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