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是沅江市人,高中文化,今年46岁,2010年1月被湖南某公司任命为区域经理。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李某先后经手销售随车起重运输车、吊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陆续收回了货款1128139元。而对于这笔百万货款,李某竟“舍不得”而没有上交给公司。
纸终究包不住火,此事不久就被该公司发现。李某在2012年1月至2月向公司交付了40.5万元,而案发时仍有723139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方知大祸已经酿成,于2012年3月22日向该公司付清了全部挪用资金723139元,该公司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坐上被告席的李某悔恨不已,辩称因为公司应付给自己业绩提成等费用197219元,加上差旅费用等开支也由自己垫付,一时糊涂犯了傻就先挪用了这笔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单位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