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沅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审判长张卫国法槌敲下,当庭宣判被告人沈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至此,历时六年之久、伙同作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四名被告人均已到案获刑。
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沈某伙同李某、熊某、陈某、李某驾船到沅江市南嘴麻纺厂河边,由李某爬杆,被告人沈某与李某、熊某、陈某负责将盗得的电缆线搬运上船,一起盗得HYA100×0.4×2型公用电信电缆620米,将电缆去皮后铜线销售,共得款4200元。李某、熊某、陈某三人在先后归案,经法院审理判处相应刑罚。而沈某在这次“盗窃行动”中分得700元,一直没有下落。
2012年6月,被告人沈某于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向本院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180.40元。(经沅江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80.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