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沅江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及38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劳动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2008年1月1日,益阳市劳动代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依据与沅江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刘琴、徐丹等38人安排在该公司供排水间白水回收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9月,该公司因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收回部分派遣岗位。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进行补偿。2012年11月10日,刘琴、徐丹等人以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沅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和该公司两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沅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沅劳人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然而,上述两者对此仲裁提出异议,并将刘琴、徐丹等38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沅江法院。
沅江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副院长李国宏意识到被推上被告席的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而企业的诉求也不容忽视,岁末年关,法院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过一个皆大欢喜的新年。
由副院长李国宏,庭长曾建荣带队,李建龙、汪学军等法官分成两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李法官和汪法官奔忙于两个单位,并分别接待了30多名当事人。因为涉及到的人数较多,意见存在分歧,该案几近陷入“调解不成,判决不行”的境地。
接下来法官们苦口婆心做工作,耐心细致算数据,在法官们的调解之下,有9名劳动者与该企业达成协议。
尽管案件取得一小步的进展,一部分人权益得到实现,但问题没得到解决的劳动者还有28名,他们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
1月29日上午,副院长李国宏召集两组干警商议,为劳动者诉求考虑,裁定先予执行部分经济赔偿。当日下午,两组人马深入该公司采取措施。该公司当场支付28名劳动者每人5000元。拿到沉甸甸的现金,每个人脸上都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38名劳动者申请过仲裁、又作为被告被起诉,在民一庭法官的努力之下,通过先予执行的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