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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蝇头小利 容留卖淫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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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阳 黄芳  发布时间:2013-04-11 09:25: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妇女卖淫案,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换来这三年牢狱生活的,只是那十几二十块的蝇头小利。   

  2012年3月,张某、童某合伙在沅江市湘北市场第四条街开设一休闲按摩店,长期容留、介绍数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卖淫女卖淫嫖资每次价格不等,张某和童某获取的利益也不等,或许是二三十元,或许是上百元,而也有可能只有几块钱。

  2012年5月30日23时许,嫖客刘某、陈某到张某、童某开设的按摩店要求“安排安排”,张某便与其谈价钱。几番讨价还价后,他马上安排了按摩女吴某与他人店内的谌某在店内卖淫嫖娼,却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当场,张某请求网开一面,因为他们仅获利一二十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童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童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