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曾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曾某强制医疗。
曾某是先天聋哑人。2013年3月19日上午,曾某手持菜刀来到沅江市三眼塘镇镇南路街姚某家对面的麻将室,将菜刀藏在了麻将室的空调后。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赶到将菜刀扣下。曾某怀疑报警人是郑某,便找到一根钢管朝郑某及妻子打去。此时,姚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上前夺下曾某手中的钢管,曾某随即奔向一旁的修理店。姚某为防止曾某继续行凶追了上去,不慎滑倒在地。而从修理店出来的曾某手中已经多了一把铁锤,曾某对着姚某的后脑猛击,姚某的头部顿时鲜血直流,失去知觉。曾某以为姚某死亡,呆立在一旁,被民警擒获。
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申请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其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
6月17日,沅江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曾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生安全。经鉴定,曾某实施伤害行为时处理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曾某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强制医疗。
审理法官认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接触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高节奏、高压力的现代社会里,如果对于具有暴力性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救治,将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曾某强制医疗。
承办法官刘朝东分析说:“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程序中,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避免了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杜绝“被精神病”的情况出现,有效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