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件小事,可能酿成大祸。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而事情的起因仅是摆摊时的几句口角。
沅江市民董某和唐某同在在沅江市巴山西路某超市门前做生意。唐某认为董某的漫酒摊油烟较大,会弄脏停在旁边的车子,多次与董某协调希望其挪一挪位置,这个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2012年9月24日,董某又因摆摊之事与唐某发生争执,董某竟拿菜刀将唐某手臂砍伤。
庭审中,董某称,“当时就是一时心急,就是随手拿了样东西,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刀。”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董某拘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两人相邻做生意,有事好商量,一时之气就拿刀伤人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