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调解为主”、“不判而决”、“事了案结”的最新司法理念,沅江法院阳罗法庭在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巧妙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实现了化争讼、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沅江某自助合作社与外地某酒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争讼至阳罗法庭。一方是急需供货维持运营的本土企业,一方是因货款回笼环节出现偏差而迟迟不愿发货的企业。审理案件中既要保障争讼双方企业正常经营,又要维护合同约定、彰显法律尊严,殊非易事。阳罗法庭庭长黄志威为争取原被告利益“双赢”做足了文章:
首先,黄志威庭长与原告一起深入探讨了基本案情背后的“隐情”,了解到被告延迟货物的深层次原因原来是自身管理环节出现纰漏,试图通过延迟发货催迫原告协调处理,但原告坚称与己无关、必须发货。紧接着,黄志威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商讨解决纠纷的两全之策,并设身处地为被告耐心分析了拒不发货、拒不应诉的法律后果,在被告的态度终于出现转变之后,黄志威又回过头与原告商量,劝导其站在后续合作和商业道德的高度,协助被告在内部协调工作上出点力、想点办法。最后,在黄志威细致的法律释明和入情入理的分析之下,原本势同水火的合作伙伴终于又坐到了一起,重新磋商下一步合作事宜。黄志威庭长锲而不舍的庭前调解工作没有白费,案件终于拨云见日——5月26日下午,原告欣喜地电话告知黄庭长:“纠纷已经调解好啦,明天就来法院撤诉!”
阳罗法庭对案件积极协调、努力调解,彰显了柔性司法方式“四两拨千斤”的巨大威力,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双赢。5月29日,黄志威庭长再次接到了原告打来的“报喜”电话:“今天某酒业公司已经把货全部送到我们公司哒,一件都不少,并且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合作!搭帮黄庭长和阳罗法庭各位法官,为我的这个案子费哒心,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