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受理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请大家随笔者透视庭审,看看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
案情摘要:晏某和胡某均为沅江市三眼塘镇中学寄宿学生,2013年11月28日第一节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两人一同到学校小卖部买了一包槟榔,在教学楼三楼楼梯转弯处因吃槟榔发生争执,胡某失手将晏某推撞到楼梯间的铁栏杆上,致使晏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责任承担、赔偿金额以及学校是否有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晏某的父亲晏某某起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胡某父母及学校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审理:沅江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认定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晏某与胡某在晚自习课间活动时,无视安全在楼梯间走廊上因争食槟榔发生争吵,造成晏某脾脏破裂的事故,胡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晏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胡某的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沅江市三眼塘镇中学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完全尽到责任和义务,与本案发生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观点:学校对此类案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校方是否已尽到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学校所担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其所尽义务的多少。
法律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