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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孙军工郑学林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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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4 09:45:12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个重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在7月3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作了重点介绍,新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意见》要求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意见》第11条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郑学林表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该立案的我们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意见》要求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意见》第13条规定:“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孙军工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即时性、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审理程序的设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

  《意见》要求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郑学林指出,公益诉讼有它的特点,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怎么用,交给谁,这是个问题。《意见》第14条作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规定。

  《意见》要求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孙军工说,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经成为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郑学林表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费的减、免、缓的申请,只要法律规定可以准许的我们就应当准许。”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由被告来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样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
责任编辑:李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