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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面子轻合同 免得朋友变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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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雄 谢娜  发布时间:2014-07-18 10:51:5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王东夫妇经朋友介绍与沅江旺鸿装修公司业务经理李达相识,并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装修协议。双方约定,装修总造价16万元,由李达所在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使房屋达到中等装修标准。装修完工后,王东夫妇支付了6万元装修款。2013年8月,王东向李达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到期后,王东夫妇迟迟不肯支付余款,李达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沅江法院共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王东夫妇长期拖欠装修款,有违诚信原则,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装修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其不支付剩余装修款是因为房屋装修有质量问题,如客厅铺的瓷砖质量太差,卧室地板不是之前约定的实木地板,而是一种仿木地板等等。法庭对王东夫妇提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因双方事先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装修事项及要求,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形,故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往往碍于面子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仅由双方口头约定,以致在纠纷发生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使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房屋装修是大事,业主与装修公司无论是陌生人还是熟人,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要尽可能详细,包括施工起止日期、装修面积、家具制作数量、材料规格、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付款时间、安全责任划分、违约处罚措施等等,都要一一写明,以免发生纠纷时,因缺乏证据既伤了和气又输了官司。(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