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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 庭内调解 双管齐下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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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雄 肖晓蓉  发布时间:2014-11-25 16:4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江法院南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一波三折,经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及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后,双管齐下最终促成调解结案。

  2014年4月,彭某来到南大法庭起诉谭某,诉称,自己受聘于沅江福源食品加工厂,在指挥加工厂池塘填土工程时,由于承包该项目的谭某委托没有资质的司机驾驶挖掘机施工,被施工工程中倒塌的围墙砸伤,致使其右胫骨骨折。彭某请求谭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立案后,庭长余清香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中,被告谭某坚持认为,自己同样受聘于食品加工厂,彭某受伤应当由加工厂负责,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一次调解未果。随后,彭某申请伤情鉴定。

  2014年5月,该案在南大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被告谭某提出对彭某进行重新鉴定,由此休庭。

  随即,原告为了与被告自行协商赔款事宜,向法院提出了庭外和解的申请。余清香出于和解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一个月的和解时间。

  经过和解,原、被告双方依旧未能对赔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和解过程中,双方通过互相沟通与交流,对于对方的实际情况和想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为最终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余清香为了最大程度解决纠纷,争取事随案了,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耐心地解法析理、调和疏导,被告谭某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彭某也愿意在自己原来的诉讼请求上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审理终结。

  本案中,被告谭某未意识到自己同食品加工厂的承揽关系,错误地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达成调解的难点和突破点。通过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虽然能更快更简便结案,但是对于原本互相熟悉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并非良策。通过庭外和解、庭内调解,多措并举,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对于案件本身及其法律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自愿互相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才能真正事随案了、案结事清。
责任编辑:张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