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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 两姐妹扶养老人可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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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冰 任玲  发布时间:2015-09-28 11:04:53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血浓于水”,而又有一说“远亲不如近邻”。近日,沅江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死者的亲弟弟与死者无血缘关系的孙女因死者的丧葬费对簿公堂。

  李兴桃(化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生前无子女,父母和丈夫已故,唯一的弟弟李小华(化名)生活在长沙,来往甚少。李兴桃的邻居是一对夫妇,有两个可爱的女儿黄珠和黄丽(化名),两姐妹因父母常年在外跑船,两岁时就在李兴桃家生活。在1994年8月1日和2005年7月22日,两姐妹以祖孙关系的名义落户在李兴桃处,二十年来两家人一直相处融洽。

  时光荏苒,两姐妹都长大成人,李兴桃于2014年6月1日去世。黄珠和黄丽一家为其操办丧事并从沅江市社会劳动保险所领取李兴桃名下的丧葬费共计41474.8元。得知该消息的李小华将黄珠和黄丽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和死者生前生活在一起,但是他是死者的唯一继承人,故认为该笔款项应该由自己继承。被告认为多年来,一直都是由自己及家人照顾老人,老人一直随自己生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关系比血缘关系更近,所以应该继承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但根据其性质,丧葬费用于死者安葬事宜,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而抚恤金用于死者近亲属的安抚事宜,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因此本案应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中,死者的丧葬费用已由其存款支付,不存在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丧葬费的情形,故41474.8元应在死者的近亲属间进行分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的41474.8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原、被告间按40%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李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