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法院共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家庭矛盾纠纷,也让亲情重新回到了阔别已久的父子之间。
本案原告徐斌(化名)老人已80岁高龄,家住湖北省公安县,八十年代末,由于种种原因,老人离了婚。离婚时,三个小孩随母亲出嫁到湖南沅江共华镇蒿竹湖村,由于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经济窘迫等各种原因,渐渐地,父亲与孩子失去了联系。几十年过去了,虽一方在湖北,一方在湖南,但父亲徐斌从没忘记过三个孩子,也常常在亲友面前念叨三个孩子。今年,老人从湖北风尘仆仆地来到沅江,希望见一见三个孩子,也因为老人实在生活困难,希望三个孩子能够顾念亲情,承担起一定的赡养义务。
由于年代久远、长久未联系,共华法庭受理此案后,迅速联系,多方打听,最后终于在蒿竹湖村委会找到了三兄弟的名字。此时三兄弟均已成年,且家境尚好,一个在沅江,一个在深圳、一个在福建。三兄弟起初十分抵触这个突然冒出来的父亲,大哥徐大明(化名)十分厌烦地向法官表明态度:我们三兄弟很小的时候就离开了父亲,父亲对我们没尽到多少抚养义务,既然小的时候父亲没有管我们,现在他老了也不要来找我们,而且我本人家境也并不富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说,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没抚养孩子而解除,父亲以前虽然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也不能拿这个当作不赡养的理由,赡养是法定的义务”,法官依法论情,寓情于法,和缓细致地向徐大明解释。
经过法官细心动情的劝说,徐大明最终原谅了父亲,并自己提出三点意见:一、每年由他按时支付父亲生活费1000元。二、尽快联系上另两个兄弟,说服他们尽赡养责任。三、以后三兄弟每年回湖北看望父亲一次。老人徐斌听了以后,表示十分欣慰,不住地点头。老人和孩子之间终于不再是陌生和对立的眼神,看向彼此的眼神中充满了温情和喜悦。最后,老人握着法官的手感动地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你们是世界上的大好清官。”
法官寄语:古有彩衣养亲、哭竹生笋、卧冰求鲤等至亲至孝的感人故事,今有捐肾救母,割肤救父的动人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它是一种爱的传承;赡养父母也不是一则利益交换题,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是责任,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但这不是一个充分必要的对等命题,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没抚养小孩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