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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沅江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爱元、金艳青、金燕飞、金艳军、金艳平、金国良与曾资湖、李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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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14 10:56:1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沅江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爱元、金艳青、金燕飞、金艳军、金艳平、金国良与曾资湖、李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责任编辑: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