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醉驾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5月26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冀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最低标准为80mg/100ml)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沅江市一中南校家属区行驶至一机安置区时,与汪某未按规定临时停靠在路边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冀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冀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检测,被送检的被告人冀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6mg/100ml。
被告人冀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其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公众,不仅酒后驾驶汽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饮酒人应摒弃侥幸心理,千万不要一时麻痹而酿成灾祸遗憾终生。请牢记喝酒不要开车,开车不要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