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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法院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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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阳  发布时间:2016-03-03 09:26:26 打印 字号: | |
  连续工作二十余年,还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位老员工,却被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沅江法院民一庭进行公开审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邬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3年5月进入沅江某公司采购物流部,于2011年1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二人提供运输业务并支付运输费用,二人每月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

  一年之后,该公司没有继续向二人提供运输合同业务,也没有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二人处于休息休假状态。2014年7月28日,该公司以二人未交管理费,严重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中的“乙方逾期三个月未按要求交纳管理费,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和津贴。 

  二者皆不服该劳动仲裁,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将三案合并审理。法庭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则属于社会法,二者之间系平行的法律关系。对于运输合同中管理费逾期未交纳可按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处理,而不能以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交叉处理,该公司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时,支持劳动者要求该公司返回扣缴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判决该公司分别向邬某某和王某某分支付65810元,69590元。
责任编辑:任玲